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人可以主張分割動遷房嗎?
文章導讀: 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人是否可以主張分割動遷房(款)? 答:農村房屋動遷中,常常發生動遷部分與“農村宅基地使用證&rdq
關鍵詞: 宅基地,分割,農村,權人
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人 是否可以主張分割動遷房(款)? 答: 農村房屋動遷中,常常發生動遷部分與 “ 農村宅基地使用證 ” 的戶主簽訂拆遷協議,把所有房屋共有人利益結算在一起,每人享受安頓面積按一定金額預扣在動拆遷部分。
因為安頓房屋未實際取得,原房屋共有人就拆遷利益在分析家產時要求確認安頓房面積的購買權,實在際是主張分割房屋的權利。
鑒于被動遷人將來可能獲得的房屋實際面積,位置等尚處于不確定狀態,法院不宜入行確權,分割。
若動遷款預扣在動遷部分用于購置安頓房的,動遷款亦可不作處理。
當事人要求確認安頓房面積購買權的,法院可判決駁歸其訴訟哀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當事人可在房屋實際面積,位置等確定后再行主張。
所以動遷安頓協議中商定了詳細房屋面積,位置后,及動遷補償款項后,農村 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人 可以主張分割。
但是法院的司法實踐中,去去需要辦出房屋產權證后才答應立案,判決分割動遷房(款)。
推薦閱讀:國家賠償 拆遷補償
上一條: 廣告氣球大風中爆炸 賣場員工被傷索賠
下一條: 海南省完成礦業權實地核查成果提交工作